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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畜禽收购环节安全防线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的思考

筑牢畜禽收购环节安全防线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的思考

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而农药兽药残留问题是影响食品安全的源头性风险之一。国务院高度重视农药兽药管理工作,专门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到食品加工、流通等各环节提出系统性治理要求。在畜禽产品供应链中,畜禽收购环节承上启下,既是养殖端兽药使用情况的直接检验关口,又是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的入门屏障。长期以来,畜禽收购环节存在主体责任不清、检验能力不足、监管衔接不畅等突出问题,成为兽药残留管控的薄弱环节之一。《通知》的出台,为畜禽收购环节强化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和行动指南,对于打通从养殖场到餐桌的“最后一公里”安全通道具有重要意义。

畜禽收购环节在兽药残留管控链条中居于特殊地位。一方面,收购商作为养殖户与屠宰企业之间的中间主体,能够最早接触到出栏畜禽及其养殖记录,具备核查兽药使用情况的天然优势;另一方面,收购环节的抽样检测和准入门槛设置,可以直接阻断兽药残留超标产品进入加工流通领域。然而在实践中,部分收购商受利益驱动,对来源不明、用药记录缺失的畜禽照收不误,甚至协助养殖户规避停药期规定,导致不合格畜产品混入正规流通渠道。落实《通知》要求,必须在收购环节建立严格的兽药残留查验制度和责任追溯机制,使收购商真正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把关人”。这既是弥补当前监管缝隙的现实需要,也是构建全链条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

《通知》对畜禽收购环节加强兽药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要求,核心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严格执行收购查验制度。《通知》要求畜禽收购者收购畜禽时,应当查验养殖者的兽药使用记录或相关证明,对未提供兽药安全使用记录、用药记录不完整或存在违规用药嫌疑的畜禽,不得收购。这一要求将收购查验从道德倡导上升为法定义务,为基层执法提供了刚性依据。其二,强化收购环节的检验检测。《通知》明确,收购者应当配备必要的兽药残留快速检测设备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畜禽不得收购,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这意味着收购环节不再是被动中转,而是需要主动承担检测把关的主体责任。其三,建立完善收购台账制度。收购者应当如实记录畜禽来源、数量、检疫检验情况、收购时间等信息,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证。台账制度是责任倒查的前提,一旦出现兽药残留安全问题,能够迅速锁定责任主体。其四,加强部门联动监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在畜禽收购环节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通知》特别要求对收购环节发现的违法用药线索进行追溯查处,实现从收购环节反查养殖环节的监管闭环。

落实《通知》精神,需要从制度设计、能力建设和监管执法等维度构建畜禽收购环节的长效保障机制。加快完善配套法规和标准体系,将畜禽收购者的查验义务、检测要求、台账管理等内容纳入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违法收购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提升收购主体的质量安全管控能力,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鼓励规模化收购企业和专业合作社配备兽药残留快检设备,加强对收购人员的质量安全培训,推动收购环节向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再次,创新监管方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畜禽收购信息平台,实现养殖用药记录、检疫合格证明、收购台账、检测报告的电子化管理和跨部门共享,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时效性。又次,加大违法成本,对收购兽药残留超标畜禽、为违规用药提供便利的收购者依法严惩,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形成有效震慑。强化社会共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和行业内部人员对违法收购行为进行监督,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合力。

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畜禽收购环节的安全保障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通知》为畜禽收购环节加强兽药管理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要求。各地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畜禽收购环节在食品安全全链条治理中的关键地位,以贯彻落实《通知》为契机,细化政策措施,压实收购主体责任,健全监管衔接机制,真正把兽药残留管控的关口前移到收购前沿。唯有如此,才能筑牢从养殖场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心,为建设健康中国和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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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1 03:51:28